車輛報廢正常程序須將車牌拆下,拿到監理機關註銷車籍,但釵h民眾因車輛失竊或車牌遺失,無法依正常程序繳銷車牌辦理車輛報廢,即不予理會,以致車輛已不存在,但車籍資料仍在,造成監理資訊系統存在大量未使用亦未報廢的「死車」。目前台灣機車總計約一千四百多萬輛,估計其中約有二、三百萬輛「死車」。 為了減少「死車」,並解決車牌失竊無法依正常程序辦理車輛報廢問題,監理機關制定「老舊機車切結報廢」辦法,其相關規定如下:出廠逾十年且過去五年內無交通違規紀錄、無投保汽車強制責任險、無參加環保排氣檢驗及行照有效日期在九十七年八月一日以前等五項要件的機車,推定為五年內未使用公共道路,不用徵收汽(機)車燃料使用費。 符合前述切結報廢資格機車,經各地公路監理機關通知後,填寫機車報廢切結書,即可辦理報廢登記,因無使用公共道路的事實,所欠汽燃費將一併刪除。惟辦理時,倘公路監理電腦系統仍有註記違規及使用牌照稅(排氣量151CC以上之機車)未結清,仍須結清後始可辦理。 已辦理報廢機車查獲違規使用道路者,除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處罰外,車輛所有人並應補繳自報廢之日起至最後一次違規日止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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